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李崇政,男,生于1954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洪城新区小榆坝工业集中发展区。组织机构代码:56073300—X。
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崇政与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射洪永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崇政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金全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王玉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