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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417号

刘金瑞与齐卫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瑞,齐卫,许园园,李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瑞,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齐卫,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许园园,女,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李敬,男,198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刘金瑞与齐卫等人(2016)鲁1423执4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该案件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