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208号
原告:孙红梅,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厦门三丰通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美云
被告:黄炎福,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
原告孙红梅与被告厦门三丰通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孙红梅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红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孙红梅负担。
审判员 黄福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