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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7208号

(2016)闽7208民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红梅,厦门三丰通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炎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208号

原告:孙红梅,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厦门三丰通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美云

被告:黄炎福,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

原告孙红梅与被告厦门三丰通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孙红梅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红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孙红梅负担。

审判员  黄福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颜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