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3786号
申请人:李桂兰。
被
申请人:褚建中。
被
申请人:温丽华。
原告李桂兰诉被告褚建中、温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桂兰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褚建中、温丽华银行存款329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9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165元,由申请人李桂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