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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民初1084号

谢辽与张宝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辽,张宝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084号

原告:谢辽,女,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子长县。

被告:张宝宝,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子长县。

原告谢辽与被告张宝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谢辽于2016年11月21日以与张宝宝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卫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