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3民初1084号
原告:谢辽,女,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子长县。
被告:张宝宝,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子长县。
原告谢辽与被告张宝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谢辽于2016年11月21日以与张宝宝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谢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卫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