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执1343号

吕贤腾、吕姣光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贤腾,吕姣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343号被执行人吕贤腾,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姣光,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贤腾、吕姣光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一案,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移送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吕贤腾、吕姣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未缴纳本案受理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魏芳与被执行人吕贤腾、吕姣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181执1318号),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吕贤腾、吕姣光与(2016)闽0181执131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吕贤腾、吕姣光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中本案受理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繁金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