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571号。负责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远进。被执行人吴素平。被执行人刘清华。被执行人刘远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远进、吴素平、刘清华、刘远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书坤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孟俊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