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501号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元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中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谭华群,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中文、谭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秋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