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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7501号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华群,谢中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中文,谭华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7501号

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

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元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中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谭华群,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中文、谭华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安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秋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