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69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叶安定,女,193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702193903042088,住本市铜官区平顶山村6栋203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熊国法,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702195703130517,住本市铜官区五松东村67栋504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熊桂兰,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702196504122025,住本市铜官区铜霞新村66栋309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熊桂萍,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702196709192027,住本市铜官区铜霞新村33栋104号。
被
申请人:熊国才,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被
申请人:凌凤英,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皖0705民初26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熊国才、凌凤英予以财产保全。现原保全申请人(即上述所列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申请解除对两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的铜官区平顶山村6栋203号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熊国才、凌凤英共同所有的平顶山村6栋203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包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