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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771号之一

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正泰织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正泰织带有限公司,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特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庄冬平,林亚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东工业园区翔豪新城4幢底层101-107店面。

法定代表人:吴荣光。

被执行人:泉州正泰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庄冬平。

被执行人: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珍。

被执行人:福建省安特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

被执行人:庄冬平,男,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林亚洋,男,外籍,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惠安县和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正泰织带有限公司、泉州伟光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安特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庄冬平、林亚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20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川龙

审 判 员  施静澜

代理

审判员  苏华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