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监字第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仲有斌。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顾章宏。再审申请人仲有斌因与被申请人顾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仲有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季 晖
审判员 黄良明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