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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监字第8号

仲有斌与顾章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仲有斌,顾章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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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监字第8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仲有斌。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顾章宏。再审申请人仲有斌因与被申请人顾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仲有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季 晖

审判员 黄良明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