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君国,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吕志刚,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君国与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胡广春
审判员 赵以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