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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恢240号

张君国、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君国,吕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君国,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吕志刚,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君国与吕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胡广春

审判员  赵以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