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赵凤领,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马利,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赵东杰,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力
代理
审判员 姜楠
代理
审判员 滕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