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5民初6102号

覃明均与云阳县欣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明均,云阳县欣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6102号

原告:覃明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欣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白元村9组养猪场。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覃明均与被告云阳县欣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覃明均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明均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覃仕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