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6102号
原告:覃明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欣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白元村9组养猪场。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覃明均与被告云阳县欣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覃明均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明均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覃仕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