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字第760-1号
申请执行人:姚惠,女,1973年9月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
被执行人:杨莉,女,1970年8月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082349-9。住所地:泗县泗城镇西二环与303省道交口往西100米泗州华府售楼部。法定代表人王远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莉、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莉、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莉、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莉在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股权、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泗县泗城镇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莉在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5%的股权,以价值1200000元为限。
二、查封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泗县泗城镇泗州华府项目商业街的房地产(详见清单)。
三、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XXX附有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