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372号
原告:郝书东,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被告:李彦红,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书东与被告李彦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书东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书东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郝书东负担。
审判员 贾文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金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