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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1372号

郝书东与李彦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书东,李彦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1372号

原告:郝书东,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南宫市。

被告:李彦红,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书东与被告李彦红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书东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书东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郝书东负担。

审判员  贾文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金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