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656号
申请执行人:孟召飞,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季国法,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
被执行人:周玉芹,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季子云,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2015)泗民一初字第037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上述法律文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季国法、周玉芹、季子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孟召飞借款146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季国法、周玉芹、季子云负担1600元,原告孟召飞负担325元。执行中,本院已穷尽查询措施,但被执行人全家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谦成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