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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350号

王瑞与韩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瑞,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王瑞与韩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