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王瑞与韩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天亮 微信公众号“”
王瑞与韩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王瑞与韩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5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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