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61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
被执行人:温海滨,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张毅,女,汉族,1977年11月25日生,住重庆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天子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温海滨,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温海滨、张毅、重庆市万州天子西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103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9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温海滨、张毅、重庆市万州天子西服有限公司在(2015)万法民初字第10370号民事调解书中应承担的义务即偿还农行万州分行借款39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2.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还清上述借款,则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拍(变)卖被执行人的位于万州区天龙路4号1层房屋;3.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恢复执行时有关执行时效的抗辩权利。此外,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睿
审 判 员 李 渊
代理
审判员 车兴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