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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郭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力,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646号申请执行人郭力,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林甸镇花园街园林路***号6门***室。被执行人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克山县克山镇3委10街10组。法定代表人孙珍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郭力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9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毕士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德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