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2民初2862号
原告:周玲,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吉安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刘清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与被告吉安金仕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