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出生,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系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肃南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在你所的草原奖补等全部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文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