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1执151号

赵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1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9月出生,系甘肃省肃南县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系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肃南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在你所的草原奖补等全部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文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安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