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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9397号

魏萍与张盘梅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萍,张盘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397号原告魏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洁,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娜,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张盘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萍与被告张盘梅借用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萍因被告张盘梅现已实际搬离所借用之房屋,本案已无处理之必要为由,于2016年11月21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萍承担。

审判员  毕智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