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9397号原告魏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洁,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娜,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张盘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萍与被告张盘梅借用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萍因被告张盘梅现已实际搬离所借用之房屋,本案已无处理之必要为由,于2016年11月21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萍承担。
审判员 毕智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彩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