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294号
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屠雄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爱凤,女。
被告:周丽芳,女,193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沈伟新。
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861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谊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施 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