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936号原告陈千友,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发灯,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千友诉被告陈发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千友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千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千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陈千友负担。
审 判 长 向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方成
人民陪审员 陈发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