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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936号

陈千友与陈发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千友,陈发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936号原告陈千友,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发灯,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千友诉被告陈发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千友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千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千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陈千友负担。

审 判 长  向 芳

人民陪审员  张方成

人民陪审员  陈发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传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