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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长净开执字第1-1号

陈彦、陈建如与吉林省双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彦,陈建如,吉林省双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长净开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陈彦,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如,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3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彦、陈建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172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彦、陈建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17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海波

审判员  高秀丽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