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5115号
原告:林章权,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负责人:范创。
原告林章权与被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恒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林章权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章权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章权撤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计1632元,由原告林章权负担。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