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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955号之一

上虞市德泰纺织浆料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虞市德泰纺织浆料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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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虞市德泰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国庆村,组织机构代码67724131-6。

法定代表人:金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9167060-7。

法定代表人:陈宝庆。本院在执行上虞市德泰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圣力毛绒家纺有限公司已停产,且已对其法定代表人在另二案中司法拘留30天,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耿红建

审 判 员  王柏林

代理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