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356号
原告:沈某1,女,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卓君,诏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2,男,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沈某1与被告沈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沈某1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沈某1负担。
审判员 沈绮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超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