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8291号
原告:林腊红,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如楚,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淑红,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林如源,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国庆,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林腊红、林如楚、林淑红、林如源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腊红、林如楚、林淑红、林如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华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