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10286号原告李娟,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鑫苑名家4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诉被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