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726号原告黄俊娥,女,193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冯海燕,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王辰,女,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王某。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国华,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于永亮,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孟征,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丹,女,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杨艳华,女,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黄俊娥、冯海燕、王辰、王某诉被告张国华、于永亮、李丹、孟征、杨艳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中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朵继红
人民陪审员 张 成
人民陪审员 胡捞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