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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726号

黄俊娥、冯海燕等与张国华、于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俊娥,冯海燕,王辰,王某,张国华,于永亮,孟征,李丹,杨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726号原告黄俊娥,女,193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冯海燕,女,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王辰,女,198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王某。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国华,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于永亮,男,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孟征,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李丹,女,198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杨艳华,女,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汝南县。

原告黄俊娥、冯海燕、王辰、王某诉被告张国华、于永亮、李丹、孟征、杨艳华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俊中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朵继红

人民陪审员  张 成

人民陪审员  胡捞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