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009号原告梁月琴,女,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学,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任万凤,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义,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晓欣,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琴诉被告王学、任万凤、王义、王晓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95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文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