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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1973号

顾晓琳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顾晓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1973号罪犯顾晓琳。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0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晓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对尚未退出的的贪污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扬刑二终字第0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顾晓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顾晓琳减刑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晓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顾晓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晓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德萍

审判员  吴汉军

审判员  施素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思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