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4188号本院在执行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自:
申请执行人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15执4188号本院在执行南京南传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南京东格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