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19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西安,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磊,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金霞,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志元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志元,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百泉,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元,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上���人申西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李百泉、罗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西安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申西安撤回上诉处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向军
审判员 李润武
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琳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