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程长青。被执行人黎中超。被执行人黎海云。被执行人孙靖。申请执行人程长青与被告黎中超、黎海云、孙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程长青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并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北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德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瑞
代理
审判员 程 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