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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执1896号

汤保义与姬中宝、姬厚贵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保义,姬中宝,姬厚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汤保义,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姬中宝,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姬厚贵,男,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保义与被执行人姬中宝、姬厚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静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