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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339号之一

新津县人民法院刑庭移交的追缴雷裔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339号之一移交执行人新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雷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川013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本院刑庭移交的追缴雷裔罚金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裔在银行的存款2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贵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