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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执792号

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山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65424-5。

法定代表人:印红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平,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祥和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9896455-6。

法定代表人:唐四德,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苏州宝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67元,执行费963元。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将安徽省安庆市凯奥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长春

审判员  沈家国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