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502号申请执行人丘妙清。被执行人唐峰。委托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家兴,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借款97612.5元、承担执行费1364元,合计98976.5元。本院经向房产登记中心、各大银行、车管所、工商信息登记、证券登记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树雄
审判员 张智强
审判员 汤明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简笑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