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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820号

郭德文、王鲁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820号郭德文,男,1967年02月01日出生,住东昌府区。王鲁兴,男,1964年04月16日出生,住东昌府区。关于郭德文、王鲁兴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德文、王鲁兴作出履行义务计划。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罚金3.5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3.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聊东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万宏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