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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769号

许大庆与许继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大庆,许继法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许大庆,男,1984年2月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许继法,男,1982年5月3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许大庆与许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军执行员 孙 兵执行员 宁尚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