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4520号

贺彦峰与王惠、王亚龙、贺补怀、王尊荣、王跃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彦峰,王惠,王亚龙,贺补怀,王尊荣,王跃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520号申请执行人贺彦峰,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惠,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亚龙,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贺补怀,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尊荣,男,195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跃进,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彦峰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0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跃进所有的在神木县神木镇干河北路东42号有房产一套(产权号:149**)予以查封,但该财产现不便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另外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陈会军

代理

审判员  李继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