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492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负责人:陈静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浩泽,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文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文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8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文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执字第34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李愿军执行员 唐永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孟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