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6执7号申请执行人纪某,男,62岁。被执行人王某,女,32岁。本院在执行纪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实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法定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城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云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