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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33号

梁翔星与陈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翔星,陈建红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梁翔星,农民。被执行人陈建红,农民。本院在执行梁翔星与陈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梁翔星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武

审判员  梁德明

审判员  翟立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川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