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930号
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
法定代表人:刘广众,董事长。
被
申请人:王元胜,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董媛,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元胜、董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媛在微山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204317.82元。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媛在微山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的工资账户,冻结金额为204317.8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珍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