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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16号

连城县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连城县凯晟狮头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江建斌、江晓、江达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城县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城县凯晟狮头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江建斌,江晓,江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5937376-9),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中山路48号。法定代表人罗晓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连城县凯晟狮头鹅养殖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6167046-9),住所地连城县庙前镇庙前村庙兴路245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斌,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江建斌,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江晓,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江达,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连城县凯晟狮头鹅养殖专业合作社、江建斌、江晓、江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