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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684号之一

徐秀广、陈春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秀广,陈春林,贾章元,蒋志强,姚燕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684号之一被执行人徐秀广,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陈春林,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被执行人贾章元,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执行人蒋志强,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姚燕梅,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富得利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关于徐秀广、陈春林、贾章元、蒋志强、姚燕梅罚金一案,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2日依法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秀广、陈春林、贾章元、蒋志强、姚燕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我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徐秀广应履行罚金3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35000元,本案被执行人陈春林应履行罚金3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30000元,本案被执行人贾章元应履行罚金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20000元,本案被执行人蒋志强应履行罚金2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20000元,本案被执行人姚燕梅应履行罚金4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罚金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对徐秀广、陈春林、贾章元、蒋志强、姚燕梅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利

审判员 白 玮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其国